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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志亮与王林玉、郭美莲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亮,王林玉,郭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林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美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志亮与王林玉、郭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志亮仅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偿还债务,暂不申请执行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