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志亮与王林玉、郭美莲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亮,王林玉,郭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林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美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志亮与王林玉、郭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志亮仅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偿还债务,暂不申请执行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