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赖雪仪与吴广阳恢复原状纠纷2016民初42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雪仪,吴广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220号原告:赖雪仪,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吴广阳,住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雪仪诉被告吴广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赖雪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雪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雪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雪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