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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赖雪仪与吴广阳恢复原状纠纷2016民初42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雪仪,吴广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220号原告:赖雪仪,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吴广阳,住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雪仪诉被告吴广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赖雪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雪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雪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雪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