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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新霸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大宇塑料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新霸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大宇塑料建材厂,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新霸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7875-4,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新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黄岩大宇塑料建材厂,组织机构代码70468489-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进港路68号。法定代表人:童敏亮,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7985-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环城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林楚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台州市新霸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黄岩大宇塑料建材厂、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新霸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黄岩大宇塑料建材厂履行返还台州市新霸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大宇塑料建材厂、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黄岩大宇塑料建材厂、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地块内的工业用地已由本院另案以人民币2518万元拍卖成交,因该拍卖款不足清偿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的抵押债权,故本次分配各案普通债权本金的清偿比例为0。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8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