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执字第10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会民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会民,北京万泰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10349号申请执行人:金会民,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泰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88号。本院在执行金会民与北京万泰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会民依据已生效的(2014)海民初字第181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万泰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旧机动车过户票正本、机动车登记证正本及购置附加费收据原件。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已停止经营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上述票证无法退还金会民,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03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军审 判 员 钟 晓代理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