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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魏增付与李学明、李承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增付,李学明,李承谕,河南港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661号原告魏增付,男,汉族。被告李学明,男,汉族。被告李承谕,女,汉族,系李学明之女。被告河南港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芳。委托代理人李生根。原告魏增付诉被告李学明、李承谕、河南港隆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学明、李承谕、河南港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魏增付承担。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