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艳与贺晓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贺晓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416号原告:李艳,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贺晓莉,女,22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艳诉被告贺晓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