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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程彦群等22人与山阳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彦群,山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群等22人。(详细身份信息见本裁定附件)诉讼代表人:程彦群,男。诉讼代表人:程永全,男。诉讼代表人:程永良,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袁良善,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徐启峰,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彦群等22人因诉被上诉人山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阳县政府)会议纪要及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12日,山阳县政府作出第9次《山阳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及《山阳县腰坪电站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等情形。本案中,2008年5月12日,山阳县政府作出的《山阳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关于腰坪水电站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其《山阳县腰坪电站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2015年12月21日,程彦群等22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程彦群等22人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程彦群等22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程彦群等22人。上诉人程彦群等22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一审中,因上诉人认为本案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另一案有关联性,故上诉人当庭提交请求中止诉讼的申请,合议庭当庭口头裁定,对上诉人的中止申请予以准许,但本案没有中止审理,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二)本案中,被上诉人山阳县政府的安置违法。上诉人知道陕西省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移发〔2013〕137号《山阳县腰坪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步设计审核意见的通知》到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6个月,更没有超过2年。(三)上诉人被拆迁的是不动产,应适用行政诉讼中关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2016)陕01行初35号行政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山阳县政府答辩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从行政行为作出至本案诉讼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程彦群等22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二)《山阳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关于腰坪水电站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附件《山阳县腰坪电站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山阳县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关于腰坪水电站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附件《山阳县腰坪电站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是山阳县政府办公室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纪实性公文,是县政府的内部文件。2.山阳县政府印发的上述两个文件仅仅印发给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3.上述两个文件在外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山阳县杨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县腰坪电站建设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才对上诉人产生实际影响。(三)本案上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等情形,也就是说其他行政行为作出五年后,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也无论是否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本案中,2008年5月12日,山阳县政府作出《山阳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关于腰坪水电站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其《山阳县腰坪电站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2015年12月21日,程彦群等22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程彦群提出的本案一审中,法庭对上诉人的中止申请予以准许的问题。中止是案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后,因案情需要而作出的决定,而本案一审因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故不存在对本案中止的问题。综上,程彦群等22人的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宏果代理审判员  马 萍代理审判员  温永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燕附件:上诉人详细身份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群,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政,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洪周,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鸿远,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林,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全,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鹏,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杰,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根,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涛,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因凤,女。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桥,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虎,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明,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飞,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柱,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水,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良,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珍,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稳,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兵,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家秀,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