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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谭显辉与广州市鑫万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显辉,广州市鑫万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谭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显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鑫万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叶少杰。原审第三人:谭荣忠,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上诉人谭显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鑫万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谭荣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显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