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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王远成,杨淑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王远成,杨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周立德,行长。被执行人王远成,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杨淑明,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王远成偿还贷款本金188978.55元及利息14544.1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7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上升30%计收,并计收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作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二、被执行人杨淑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4658元及执行费3023元。但被执行人王远成、杨淑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远成、杨淑明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1586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