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熊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86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洁,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2015年12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熊洁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67号3604工厂宿舍1栋1楼过道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重0.27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中年男子杨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杨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毒品入库登记单、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洁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熊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熊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坦白,又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熊洁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信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