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朱明芬、姚亚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芬,姚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朱明芬被执行人姚亚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000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姚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亚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亚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姚亚文(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1的存款人民币2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 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