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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5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好文与张某、夏某某、刘永花、罗凤英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好文,夏某某,张某,刘永花,罗凤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好文。委托代理人肖汉兵,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黄韬,长沙市岳麓区湘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夏某某,系张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黄韬,长沙市岳麓区湘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凤英。上诉人罗好文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夏某某、刘永花、罗凤英合同纠纷,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好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陈 瑶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