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8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新犯赌博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902执818-1号被执行人陈新,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阴县人,住该县蒲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告人陈新因犯赌博罪被并处缴纳罚金10000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新下落不明,其名下有汽车一辆(已作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902执8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