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文军与郭久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军,郭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405号之二申请人贾文军,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久云,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翁法执字第2405号执行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久云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久云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