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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立夫与吕辉、谢常英、安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夫,吕辉,谢常英,安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曹立夫,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鸡西市。被执行人吕辉,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谢常英,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安丽红,女,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曹立夫与吕辉、谢常英、安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承办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安丽红有两处房产,有抵押和查封登记。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立夫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对查封的房屋表示对其中一住宅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一处门市不申请启动评估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