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330号原告牛某,女,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委托代理人张留生,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67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2,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王某3,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王某4,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