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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330号原告牛某,女,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委托代理人张留生,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67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2,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王某3,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王某4,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