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莲娥与瑞安市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莲娥,瑞安市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5107号原告:徐莲娥,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代理人:蒙文忠,男,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瑞安市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西南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胜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徐莲娥为与被告瑞安市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6月24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莲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6日,原告应聘到被告班博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小时9.5元,每天工作9小时,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2015年12月6日下午4时30分许,原告在操作冲床时因机器故障,原告左手被砸伤,受伤后被告车间管理人员送原告去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瑞安市瑞生微创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手拇指指间关节骨折;2、左中指中节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3、左拇、中指肌腱断裂伴桡侧指神经断裂。住院医院费用已由被告支付。原告受伤至今5个多月,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更不与原告协商伤残赔偿事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补缴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合计103248元;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000(5个月×2600元/月,从2015年7月6计算至2015年12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6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公司基本情况1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各1份,以证明本案已经劳动部门的仲裁前置程序;证据4、医疗诊断证明书,以证明原告受伤及接受治疗的情况;证据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原告构成工伤八级伤残,误工期限拟为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证据6、证人向某出庭证实:证人与原告是同事关系,证人于2015年3月到被告班博公司从事点焊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左右,每个月5日现金发放。证人于2015年9月受伤在被告公司受伤后就没有去上班了。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比证人迟某,证人不清楚原告一个月工资多少、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证人听其他工友讲原告是与证人在同一台冲床上工作时受伤。被告班博公司未作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纳,证人向某的证言基本客观真实,能印证原告的相关陈述,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结合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原告应聘到被告班博公司上班,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小时9.5元,每天工作9小时,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12月6日下午4时30分许,原告在操作冲床时左手受伤,受伤后被告车间管理人员送原告去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救治,当日转至瑞安市瑞生微创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手拇指指间关节骨折;2、左中指中节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3、左拇、中指肌腱断裂伴桡侧指神经断裂,12月21日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支付。2016年1月27日,原告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月23日,该局以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作出瑞人社塘工认不字[2016]-0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3月3日,原告向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3月7日,该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齐备、无有效劳动关系证明为由作出瑞劳人仲不字[2016]第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5月17日,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构成工伤八级伤残,误工期限拟为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本院认为,关于双倍工资。被告于2015年6月6日开始聘用原告为其员工,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应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予以支持。原告的工资计算方式为计时工资,日工资为85.5元(9.5元×9小时),月工资收入为1860元(85.5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原告请求的二倍工资差额为9300元(月工资1860元×5个月)。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自2015年6月6日到被告班博公司,12月6日受伤后到治疗终结出院即没有到被告单位上班,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原告的误工期限为120日,本院视为原、被告于2016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未满1年,应给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1860元。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原告可先行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放弃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莲娥与被告瑞安市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瑞安市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莲娥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9300元。三、被告瑞安市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莲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60元。四、驳回原告徐莲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瑞安市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谦雁人民 陪 审员 林德存人民 陪 审员 胡超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