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汪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顺星村。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青泥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青泥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汪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永清审 判 员 潘志凯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