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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孙贤银、宁波江东泛通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孙贤银,宁波江东泛通物流有限公司,周西宁,胡志明,卫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法定代表人张清和。被执行人孙贤银,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宁波江东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303911-5。法定代表人孙贤银。被执行人周西宁,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卫先华,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孙贤银、宁波江东泛通物流有限公司、周西��、胡志明、卫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贤银、宁波江东泛通物流有限公司、周西宁、胡志明、卫先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1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