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唐浩与被告卢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浩,卢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748号原告唐浩,男,生于1980年3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卢川,男,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浩诉被告卢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浩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浩负担。审判员 陈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