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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和农与黄小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和农,黄小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黄和农,男,193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小泽,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黄和农诉与被告黄小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和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