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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之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之文,张群英,罗小兵,向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566号申请人:张之文,男,汉族,194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群英,女,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罗小兵,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向玉富,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张之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张群英、罗小兵、向玉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群英、罗小兵、向玉富的价值15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赵德高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3XX**的车辆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128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田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