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丽丽、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成,蔡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88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4584902E。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玲,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蔡丽丽,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成、蔡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涛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