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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丽丽、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成,蔡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88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4584902E。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玲,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蔡丽丽,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成、蔡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涛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