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德娟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娟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97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娟,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逮捕。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德娟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浙0185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赵德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判令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赵德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德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德娟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赵德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娟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刑初4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