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关仁与遂昌县新路湾镇社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关仁,遂昌县新路湾镇社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关仁。被执行人:遂昌县新路湾镇社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旭升。申请执行人陈关仁与被执行人遂昌县新路湾镇社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关仁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遂昌县新路湾镇社杨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关仁工程款22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遂昌县新路湾镇社杨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陈关仁申请(2016)浙1123执15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夏时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