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赵云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赵云斌,吴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号。被执行人:赵云斌,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塘村**幢***室,身份证号码3307191972********。被执行人:吴月云,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塘村**幢***室,身份证号码3307191977********。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第128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赵云斌、吴月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赵云斌、吴月云、至今尚欠诉讼费3162元、执行费4924元,欠借款本金334923.9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21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