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谭政与湖南快销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政,湖南快销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003号申请执行人谭政,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湖南快销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6栋806房。法定代表人何飞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20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快销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快销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265.1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快销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得收入96265.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快销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