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苑晓丽、杨殿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晓丽,杨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苑晓丽,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杨殿刚,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晓丽与被执行人杨殿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殿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执字第19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