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9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双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双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9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双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蒲湾南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许福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1号山海云天小区2号楼附1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双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