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刑初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刑初第1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文盲,群众。籍贯河北省平山县,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行唐县看守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东回舍镇某某村村南河滩树木卖给他人砍伐,共计砍伐杨树116棵,经平山县林业局技术鉴定立木蓄积为16.346立方米。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对,我没有卖树,也没见人砍树。我只收过封某某给我的2000元,没有收过卖树款。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村南河滩承包了部分土地,承包费8480元,承包期限25年。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本村村民封某某介绍将东回舍镇某某村村南河滩树木卖给他人砍伐,买树人先预付了2000元定金。经现场勘验,共计砍伐杨树116棵,立木蓄积为16.346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08年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1、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森林公安局供述:2004年4月25日,我与东回舍镇某某村委会签订了《某某村南河滩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中划定了四至范围,承包费8480元,一次性付清,承包期限为25年。我村村民封某某曾问过我,是否卖南河滩的树木,我答复卖。2015年1月15日左右,封某某说买树的人在河滩等着,就开着车把我接到南水河滩,我跟买树的人见面后,就给他指认了四至边界,并初步商定了树价款大约10000元,买树人看了边界后,先给了我2000元定金,剩下的钱等砍完树木后再给我。我怕砍错了,还告诉买树的人砍伐树木时让他们叫上我一起砍,并告诉他们砍树的责任由我承担。后来,树木砍伐了一部分有人阻拦就停止了,当时是谁砍的不清楚。卖树时说的砍树的责任由我承担指的就是由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森林公安局的供述:我卖的东回舍镇某某村河滩的树木是2004年我承包的本村河滩自己的树木。2015年1月15日左右,本村村民封某某问我是否卖我承包河滩的树木,有买树的人在河滩等着,我说卖,他就开车把我拉到了河滩和买树人见了面。当时我给他指认了四至,初步商定树木价款为10000元,买树人给了2000元定金,我让他伐完树后将余款结清,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我办理,伐树责任由我承担。后来伐树有人阻止就停止了,剩余的树款也没给我。我对平山县林业局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滥伐杨树116棵,立木蓄积16.346立方米没有异议。3、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森林公安局供述:2008年1月29日,因诈骗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平山县林业局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滥伐杨树116棵,立木蓄积16.346立方米没有异议。(二)、举报人周某甲的陈述:1、2015年1月21日,周某甲在森林公安局的陈述:2015年1月18日,位于东回舍镇某某村河滩我家的杨树被砍伐了116棵。2、2015年2月4日,周某甲在森林公安局的陈述:位于东回舍镇某某村河滩的树木是岗南镇尚家湾的任某某砍伐的。2015年1月17日砍伐了90棵,当天就拉走了;18日砍伐了26棵,2月1日拉走的。(三)、证人证言:1、2016年2月25日、2016年8月16日,证人任某某在森林公安局的证言:2015年1月15日东回舍镇某某村封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要某某村周某某在本村南河滩的杨树,我说过去看看。我们见面后,周某某给我指认了四至。经协商,商定树款为10000元,我先付了2000元定金,并约定两天内开始伐树,伐完后再付余款。我问周某某有采伐证吗?他说有证,砍伐责任由他承担,当时封某某一直在场。我当时在尚家湾干工程,周某某催得紧,我就以13000元的价格转给了灵寿县塔上村姓张的一个人,叫什么不清楚。2015年1月18日左右,我去某某村河滩找灵寿人拿树木余款,灵寿人说树木有争议,某某村有人出面不让他们装运木材,并让我赔偿他的损失,我没答应就走了。买树时周某某说伐树责任有他承担,也就是说由他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树木权属没有争议。2、2016年5月24日,证人封某某在森林公安局的证言:2015年1月份,某某村的周某某找我给他介绍一个买树的人,他想卖一片杨树,我给他介绍了平山县岗南镇尚家湾村的任某某。后来,我和任某某、周某某到某某村南河滩看树木,周某某指认了边界。当时周某某说伐树责任有他承担,也就是说由周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2016年7月15日,证人周某乙在森林公安局的证言:2004年时我任某某村主任,当时本村村民周某某承包了村南河滩一片河滩地,承包期限25年,河滩地上栽植着树木,当时承包是连树带地一起承包的。2004年承包的那批树已经砍伐完了,后来又栽植了树木,2015年1月份左右,我们听说村南河滩周某某承包的河滩地里有人砍伐树木,不清楚这片河滩地是否与他人有争议。4、、2016年8月12日,证人徐某某在森林公安局的证言:现任东回舍镇西郭苏村支部书记,我村村民王某某在世时曾与某某村周某某有过树木买卖关系。(四)、平山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现场辨认照片,平山县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关于对回舍镇某某村村南河滩砍伐树木的鉴定报告,某某村村南河滩伐树现场示意图,《南河滩承包合同书》及某某村委会出具的收取承包费收到条。(五)、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的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2008)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东回舍镇某某村南河滩树木卖给他人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现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年老体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