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52-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404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回并已给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4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