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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欣与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欣,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赵欣,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238号。法定代表人谢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欣与被执行人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欣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42386.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加灵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