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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宜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宜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793号原告: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常新路西涵洞桥北。法定代表人:陆宪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芳英,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舒媚,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宜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宜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宜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传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