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清、屈凤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于清,屈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39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力,职务:行长.组织机构代码:80912116-5.被执行人于清,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屈凤国,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清、屈凤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51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李文杰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