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德智申请朱立春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智,朱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恢937号(2016)黑1281执恢937号申请执行人:孔德智,1974年11月13号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朱立春,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德智与被执行人朱立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