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云金贺与七台河市中一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金贺,台河市中一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36号申请人:云金贺,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立街道十一委4组。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一煤矿。法定代表人:全丽君,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49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一煤矿已在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申请人云金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云金贺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字【2016】第526号仲裁裁决书,云金贺申请执行七台河市中一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