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付明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付明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商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金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香港路117号338室。法定代表人:马扣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蔡巷自然村213号。法定代表人付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付明生,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上海金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莎公司)与被告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句容辉煌公司)、付明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扣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句容辉煌公司、被告付明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金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2.要求句容辉煌公司返还原告腈纶毛条原料7.2吨、成品纱5.782吨、半成品5.6922吨;3.被告句容辉煌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061.43元;4.被告句容辉煌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292328.84元;5.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句容辉煌公司承担;6.判令被告付明生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约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由原告提供原料腈纶毛条,被告辉煌公司为其加工生产腈纶双股白坯绞纱。2015年8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辉煌公司早已停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付明生下落不明,原告送去的腈纶毛条19.61899吨(实际数量不明)堆放在辉煌公司内,包括已生产的部分成品、半成品,被告辉煌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已经违约,事实上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句容辉煌公司、付明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4日,原告上海金莎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辉煌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腈纶白坯纱绞纱,原料由甲方提供,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坯纱;乙方全厂给甲方加工的每月数量在50吨左右;每月帐目结算一次,第二个月月底前支付第一个6月的纺工费,加工费为每吨5450元,本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止;甲乙双方合同违约金50万元整。”原告在合同甲方处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辉煌公司在合同乙方处加盖了公司公章,被告付明生在法定代表人处签了名。上述《委托加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了原料,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进行加工;截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辉煌公司处尚有腈纶毛条原料7.2吨、半成品纱5.6922吨、成品纱5782吨。后因被告辉煌公司违约,未按约向原告提供坯纱,导致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赔偿其合同相对方义乌樟林纺织品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被告辉煌公司已停产,无法按约向原告提供坯纱。本案审理中,原告陈述尚欠辉煌公司已交付成品纱纺工费125136.77元,未提盘存成品纱纺工费31511.9元,合计156648.6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购销合同、友好协商调解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单,本院和高传航所作的谈话笔录以及原告相关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莎与被告句容辉煌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由于被告句容辉煌公司已停产,其未能按期交付绞纱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句容辉煌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上述《委托加工合同》解除后,被告句容辉煌公司应返还原告腈纶毛条原料7.2吨、半成品纱5.6922吨、成品纱5782吨,对原告要求被告句容辉煌公司返还上述腈纶毛条原料、半成品纱、成品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句容辉煌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句容辉煌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经审核,句容辉煌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300000元,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支付句容辉煌公司成品纱纺工费125136.77元、未提盘存成品纱纺工费31511.9元、半成品纱工费15511.25元(5.6922吨×5450元/吨×50%),合计172159.92元,被告句容辉煌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损失费用和原告应当给付句容辉煌公司的纺工费相折抵后,被告句容辉煌公司还应给付原告违约金、损失费用共计127840元。被告付明生是作为被告句容辉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故原告要求付明生对被告句容辉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金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二、被告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金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腈纶毛条原料7.2吨、半成品纱5.6922吨、成品纱5782吨;三、被告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12784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金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9元,由原告负担2794元,被告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4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0219元,被告句容市辉煌��织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7425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成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人民陪审员 曹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