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常乐与孙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乐,孙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616号原告:常乐,男,汉族。被告:孙玉亮,男,汉族。原告常乐诉被告孙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自愿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常乐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后,由原告常乐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