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8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冠盛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和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冠盛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和新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8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冠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金港科技园B幢第7层,组织机构代码062702163。法定代表人:赖丽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宁,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三和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片区森阳电子科技园厂房二栋7—8层,组织机构代码07895164X。法定代表人:陈素忠。上诉人深圳市冠盛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和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冠盛光电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冠盛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