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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北汇洋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邹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汇洋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邹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1508号原告湖北汇洋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三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邹统军,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个体户,住平江县。原告湖北汇洋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汇洋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洋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汇洋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北汇洋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金雄文审 判 员  陈左孟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