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恢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雷源光与黄新燕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源光,黄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恢607号申请执行人:雷源光,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黄新燕,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汩罗市。申请执行人雷源光与被执行人黄新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3000元,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们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有异议。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但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