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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宋宇与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孟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宋宇,孟金柱,孟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3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孟体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宇,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被告:孟金柱,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东段爱克首府B区。原审被告:孟体峰,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宇、原审被告孟金柱、孟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