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来群与河南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群,河南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285号原告:王来群,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河南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兴达街44号。法定代表人路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南侧森林半岛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举,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来群诉被告河南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来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来群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