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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杏仙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杏仙,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382号原告徐杏仙,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周金广、汪丽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391号。负责人郑国良,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振玮,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振宇,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杏仙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杏仙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妍妍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杏仙基于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水墩村2组47号房屋因江干区桐德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一事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依拆迁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赔偿款计180万元给原告,同时依法将拆迁合同原件及房屋评估报告给付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桐德路(德胜路-南都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系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4日批准,案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于此后签订。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项目系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充条例》规定而进行,双方当事人亦在上述规定实施后签订征地房屋补充协议,应当属于行政协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杏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