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行审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审3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69659351—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谢刚,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霜霜,女,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34939-7,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鹤凤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世卿,男,汉族,1987年8月31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0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5年4月在涪陵新城区大鹅社区二组、三组、双溪社区九组非法占地修建“盘龙滴水路”(卫片监测图斑186号),现在建,未完工。经测绘,该宗地现状是实际占地面积87.05亩,其中农用地80.74亩(水田9.1亩、旱地69.76亩、其他林地1.88亩)、建设用地6.31亩(建制镇3.98亩、村庄2.33亩)。经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地面积87.05亩,均为建设用地,其中允许建设区3.36亩、有条件建设区83.69亩。开挖路面占地面积58033.62平方米,其中允许建设区内2240.01平方米、有条件建设区内55793.6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受处罚。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渝涪综执(土)告字[2016]第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渝涪综执(土)听字[2016]第10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7.05亩;二、对非法占用的87.05亩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并处罚款,即罚款580336.2元人民币。并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渝涪综执(催)告字[2016]第100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7.05亩。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立案审批表、勘验笔录、测量报告、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渝府(2004)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涪陵委办发(2009)3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2010)36号《关于增加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的批复》,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的职权。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7.05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