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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与宋新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宋新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2382号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地址:许昌市八一路71号,联系方式:1327387****被告宋新伟,男,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宋新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