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智传祥与兴化市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化市永丰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传祥,兴化市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化市永丰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5353号原告:智传祥。委托代理人:王霖,兴化市合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大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宏达,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永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徐扬村。法定代表人:冯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智传祥与被告兴化市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化市永丰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智传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智传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智传祥负担。审 判 长 於 建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