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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魏冬青与周月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冬青,周月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冬青,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泗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英,女,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所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魏冬青因与被上诉人周月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冬青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冬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保华审判员  章钧杰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易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