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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加明与陈道福、傅永平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明,陈道福,傅永平,杭州余杭铁岭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551号原告:姚加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福,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傅永平,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余杭铁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峰沙岭。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加明诉被告陈道福、傅永平、杭州余杭铁岭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加明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加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姚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小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州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