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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游金兰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金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刑初400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金兰,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6月27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金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金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至6月30日,被告人游金兰在家中接受范某某、陈某某、陈某一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14701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582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游金兰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582元。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游金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的物证“六合彩”资料一本、三星牌手机一部;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码单两本等书证;证人游某某、李某某、温某某、游某一、陈某二、游某二、范某某、陈某三、伍某某、钟某某、陈某三、陈某一、邱某某、陈某某、邱某一、陈某四、陈某五、温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金兰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金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游金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金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游金兰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5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及“六合彩”资料,予以没收,拍照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胜佳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张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XX娟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自: